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陕C扶风环罚〔2025〕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25 17: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拓之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K56H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刘家堡001号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组反馈你单位存在隧道施工弃渣乱堆乱倒,占地1366.5平方米。2025年1月7日、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反馈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隧道施工产生的洞(石)渣、洞(石)渣加工后产生的石粉污泥混合物,分别堆放于厂区西北侧、北侧、东北侧,占地面积9.73亩,堆放量共计1100吨,露天堆放于未采取三防措施的空地。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你单位产生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反馈问题现场核查情况);

2、陕西拓之邦再生资源有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调取复印,证明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污泥规范堆放要求)。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陕西龙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拓之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技术报告》(2025年4月1日由扶风县自然资源局委托陕西龙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测后出具,证明涉及乱堆乱倒地块占地9.73亩);

5、《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勘察图》(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7、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月7日、2025年4月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污泥堆放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8、《污泥运出台账》(2025年4月3日由秋**(610431********0335)提供,证明现场堆放污泥的量);

9、《污泥处置费用收据》(2025年4月3日由秋**(610431********0335)提供,证明现场堆放污泥处置的费用);

10、《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杨晓敏(27020015216)、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11、《陕西拓之邦再生资源有公司与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生态损害赔偿评估合同》(2025年4月7日由秋**(610431********0335)提供,证明该企业与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签署生态损害赔偿评估合同,拟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12、《生态损害赔偿评估专家意见》(由秋**(610431********0335)提供,证明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情况);

13、《关于陕西拓之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的报告》(由扶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提供,间接佐证该企业提供的污泥台账中,污泥处置量为1100吨);

14、营业执照(2025年1月7日由秋**(610431********0335)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5、《授权委托书》附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秋**(610431********0335)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1月7日由杨晓敏、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

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你单位向我局提供的收条,你单位工业固废可作为水泥砖砖厂原料资源化利用,涉及费用为挖机费用、运输费用、人工费用,你单位1100吨工业固废,所需处置费用为154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处罚幅度为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中“所需处置费用”应以10万元计。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0项“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涉及量100吨以上的处罚幅度为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故应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你单位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经案件审议会研究决定,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对你单位处罚予以降低两档处罚,降低两档后,处罚幅度为“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同时,因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在问题发现后第一时间提出整改措施着手整改,并对厂区内污染治理措施进行了升级改造。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10万元(大写:壹拾万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晓敏、邰怡            电    话:0917-5227775            

地  址: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邮政编码:72229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5年4月25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