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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垃圾分类步入法治化轨道

来源:陕西人大 发布时间:2025-06-03 09:32


我省垃圾分类步入法治化轨道——聚焦《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分类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5月28日,《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明晰各方职责 坚持协同共治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同时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应当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学校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明确分类标准 注重源头减量

解决垃圾如何分类,《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同时,《条例》确立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都要承担起责任,包括制定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宣传引导、设置和维护垃圾收集容器等。

源头减量能够降低垃圾处理成本,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条例》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提升处置能力 推进全程分类

《条例》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在分类投放环节,《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在分类收集、运输环节,《条例》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按照规定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在分类处理环节,《条例》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此外,《条例》还规定,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促进资源化利用 强化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对于可回收物,《条例》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条例》还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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