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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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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容国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FY****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新春村宝福路43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设置“一厂一策”公示牌。2.减排措施与执行措施不一致。3.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4.未按环评要求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5.废气收集管道未完全密闭。6.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无监测采样平台。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2 月 2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3.处罚幅度2-5万元”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从轻情形,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环评要求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2、对未设置“一厂一策”公示牌、减排措施与执行措施不一致、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未完全密闭废气收集管道、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无监测采样平台等无实质污染或污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