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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盛鼎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7********
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产丰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权
2022年4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PE管材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2年4月24日现场证据照片4张和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我局提交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39号)文书的情况说明陈述申辩,经过我局案审会讨论不予采纳,原因如下:你们公司在明知道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电机皮带损害,环保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线情况下依然生产作业,生产作业时产生的废气无法正常收集,处理后排放。考虑到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大环境下滑,企业经营空难,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低线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文书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受收到本文书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