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宝环岐责改字【2020】2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7-03 15:5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宝环岐责改字[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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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北郭村                                         法人: 王明珍

我局于2020630日, 根据日常检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现场取证照片(1份1页)及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等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等法律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上报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翟军强、屈锦东、张晓强  电 话: 0917-8588270 地 址: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  7224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6月23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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