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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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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兴天著第四幢1单元30层13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日红
2023年4月7日我局在检查你单位负责的森崖沟尾矿库闭库工程项目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洪涵洞拓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石粉和混凝土废渣未收集清理,石粉和混凝土废渣经过涵洞内山体水冲刷进入沉淀池,在未完全沉淀后排入河道地表水,导致水质浑浊,河道底层沉降了石粉和混凝土废渣。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7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2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7日现场拍摄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3年4月27日以《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的对应条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