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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恒煜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AC7W1F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北头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建锋
2021年3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王军昌、任金磊(执法证号:C0045150695C、C0045150698C)对你公司进行“未批先建”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正在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规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麟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麟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