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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现场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4-01 10:11



检查时间

检查事项

负责部门(单位)

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

检查依据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扬尘污染防治、臭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运行、绩效A级和引领企业运行情况;工业炉窑、石灰行业、加油站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4〕8号)《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6年工作方案》(宝气专办发〔2026〕3号)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落实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进行规范性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情况。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涉水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小韦河流域涉水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凤翔区、

岐山县、

扶风县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

尾矿库环保责任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环境执法监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凤县、

眉县、

太白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土壤与自然生态科,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保责任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环境执法监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全市

全市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辐照加工企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符合性和执行情况;放药生产单位,涉及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及辐射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和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废酸、废弃铅蓄电池等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副产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工作方案(2025—2027年)》(环办执法函〔2025〕130号)《陕西省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方案(2025—2027年)》(陕环执法函〔2025〕62号)

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

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资料审查及专家评估阶段发现的问题、对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检查范围及频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文件要求的具体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办执法〔2021〕70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

对生态功能降低的管控单元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

生态功能降低的管控单元措施落实情况。

全市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4〕17号)

洗煤厂环境问题监督检查

法制与执法监督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洗煤厂措施落实情况。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洗煤厂环境问题整治”的通知》(宝环函〔2025〕527号)

危废(固废)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危废(固废)规范化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统计填报数据进行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日常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开展情况;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全市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提升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环办综合函〔2023〕300号)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等日常监管、巡查等生态保护制度落实,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21号)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业窑炉、石灰行业、臭氧挥发性有机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加油站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恶臭异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6年工作方案》(宝气专办发〔2026〕3号)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进行规范性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情况。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涉水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监管巡查等制度落实以及各类环境问题整治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小韦河流域涉水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凤翔区、

岐山县、

扶风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入河排污口措施落实情况

全市

全市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和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废酸、废弃铅蓄电池等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副产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工作方案(20252027年)》(环办执法函〔2025〕130号)《陕西省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方案(2025—2027年)》(陕环执法函〔2025〕62号)

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铀矿资源调查勘探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规范核与辐射安全执法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厅的涉及我市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环境保护落实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和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新疆塔里木盆地乌恰尉犁地区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等9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审〔202299号)

对环评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环评技术机构和编制人员信息、环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环评相关档案建立和管理等情况的规范性。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

对涉黄河流域的区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准清单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对生态功能降低的管控单元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

生态功能降低的管控单元措施落实情况。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4〕17号)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及其委托的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排污许可管理重点单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核查;采样平台(点位)与监测孔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性排查;自动监测运维规范性检查。必要时延伸至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排污单位证后监管检查。

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资料审查及专家评估阶段发现的问题、对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检查范围及频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文件要求的具体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办执法〔2021〕70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尾矿库环保责任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环境执法监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凤县、

眉县、

太白县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废酸、废弃铅蓄电池等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副产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工作方案(2025—2027年)》(环办执法函〔2025〕130号)《陕西省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方案(2025—2027年)》(陕环执法函〔2025〕62号)

危废(固废)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危废(固废)规范化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统计填报数据进行核对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日常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开展情况,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全市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监测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生态环境部统计质量提升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环办综合函〔2023〕300号)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等日常监管、巡查等生态保护制度落实,重点生态问题整治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521号)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开展环保绩效D级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和对生态环境部2025年《国家污染防技术指导目录》公布的涉及“低效类技术”企业开展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6年工作方案》(宝气专办发〔2026〕3号)

工业窑炉、石灰行业、臭氧、挥发性有机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加油站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进行规范性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情况。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土壤与自然生态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县城黑臭水体排查和整治情况。

“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涉水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小韦河流域涉水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凤翔区、

岐山县、

扶风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监管、巡查等制度落实以及各类环境问题整治等情况。

全市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和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电磁辐射设施的监督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重点监督检查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情况,包含:伽玛射线探伤单位现场作业的辐射安全管理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测井单位现场测井辐射安全防护、源库管理情况和医院及放药生产销售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辐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通信基站备案手续和监测完成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通讯基站环境维护工作备忘录》

对环评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环评技术机构和编制人员信息、环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环评相关档案建立和管理等情况的规范性。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

对涉黄河流域的区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准清单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对生态功能降低的管控单元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

生态功能降低的管控单元措施落实情况。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4〕17号)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及其委托的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单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核查;采样平台(点位)与监测孔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性排查;自动监测运维规范性检查。必要时延伸至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排污单位证后监管检查。

秦岭生态保护执法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重点检查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秦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动态台账》问题整改情况和群众投诉、媒体舆论、信访举报、领导批办涉秦岭生态环境问题查办情况。

渭滨区、

陈仓区、

高新区、

太白县、

岐山县、

眉县、凤县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落实情况的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资料审查及专家评估阶段发现的问题,对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检查范围及频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文件要求的具体落实情况。

全市

全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办执法〔2021〕70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2〕25号)

危废(固废)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危废(固废)规范化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矿物油、废酸、废弃铅蓄电池等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副产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工作方案(2025—2027年)》(环办执法函〔2025〕130号)《陕西省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方案(2025—2027年)》(陕环执法函〔2025〕62号)

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开展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质量问题抽查,查看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企业边界核查、计量设备鉴定,以及排放量核算核查、排放因子核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对白酒行业企业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白酒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宝鸡市凤香型白酒历史文化和产区环境保护条例》

新污染物领域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新污染物管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统计填报数据进行核对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日常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开展情况,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全市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监测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生态环境部统计质量提升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环办综合函〔2023〕300号)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6年工作方案》(宝气专办发〔2026〕3号)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进行规范性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情况。

工业窑炉、石灰行业、臭氧、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大气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涉水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生态环境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小韦河流域涉水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

凤翔区、岐山县、扶风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土壤与自然生态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和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全市

全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整改成效复核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重点复核各县区排查发现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问题整改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环固体〔2025〕45号)《陕西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陕环固体〔2025〕101号)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开展核与辐射执法检查,检查辐射安全自查情况、辐射安全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需抽查部分操作场所或γ探伤机)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开展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质量问题抽查,查看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企业边界核查、计量设备鉴定,以及排放量核算核查、排放因子核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及其委托的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排污许可管理重点单位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核查;采样平台(点位)与监测孔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自动监测设备规范性排查;自动监测运维规范性检查。必要时延伸至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排污单位证后监管检查。

对环评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水生态环境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环评技术机构和编制人员信息、环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环评相关档案建立和管理等情况的规范性。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技术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

对生态功能降低的管控单元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

生态功能降低的管控单元措施落实情况。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4〕17号)

危废(固废)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危废(固废)规范化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对白酒行业企业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白酒行业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宝鸡市凤香型白酒历史文化和产区环境保护条例》

新污染物领域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新污染物管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注:

1.实施检查的行政主体为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陈仓区、凤翔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委托执法范围开展执法检查。

2.检查范围表述为“全市”的,指的是对全市重点区域、行业、企业开展抽查检查。
3.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业务工作涉及的现场踏勘等事项,未列入行政检查计划。
4.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情形除外,具体包括:(1)根据信访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2)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确需实施现场核查的;(3)对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和非现场执法平台赋红码的企业,增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的;(4)依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5)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核查及整改核查;(6)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核查及整改核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落实管控措施进行检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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