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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并废止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的公告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9-21 17:08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我局印章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启用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编号:6103030142931,同时废止原使用的“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编号:6103030053989)。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范围:专项用于以我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类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检查文书、责令改正文书、证据保全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强制文书、信用修复告知文书等。

2.在限定范围内,使用该专用章与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范围使用无效。

3.原“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自新印章启用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启用、废止印章样式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21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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