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我局印章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启用“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编号:6103030142931),同时废止原使用的“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编号:6103030053989)。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范围:专项用于以我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类相关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检查文书、责令改正文书、证据保全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强制文书、信用修复告知文书等。
2.在限定范围内,使用该专用章与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范围使用无效。
3.原“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专用章”自新印章启用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启用、废止印章样式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