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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6-05 14:53

1、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运用新装备类)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矿山领域开展无人机空中专项巡查。发现某弃坑存在大面积无序堆积的采矿废石未见防渗、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明显生态环境隐患。经查,工程有限公司在井下工程施工期间,因充填废石设备故障,擅自将施工产生的8090吨采矿废石非法倾倒至该弃坑内,未落实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要求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对8090吨采矿废石全面清理清运、规范处置并对场地进行恢复;同时,该单位行政处罚30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科技赋能破解监管盲区。通过无人机巡查突破地形限制,对偏远沟道、隐蔽弃坑实现主动发现、即时取证、快速处置,有效解决传统人工巡查的难题;二是严格执法强化震慑效应坚持依法处罚,做到“查处一起、规范一片、震慑全域”,释放对非法倾倒固废“零容忍、严打击”的强烈信号三是全链条压实主体责任紧盯固废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倒逼企业严格落实法定污染防治责任四是坚持行政处罚与生态修复双向发力、同步落地。让违法企业为自己的生态破坏行为承担责任,确保生态损害得到及时修复,严守秦岭生态保护红线

2、凤翔区某煤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移送拘留类)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执法人员对凤翔区某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董事长杨某为减少化粪池清掏频次、节省清掏费用在洗浴房西侧打井,将厨房、洗浴间的污水通过6米地埋式管道排入直径80cm,深度约15m的渗井中,通过自然下渗排水。污水渗井内水位过高时,使用水泵抽取污水排入院内西南侧一个长4米宽3米的污水渗坑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15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案件启示】

本案凸显出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环保认知偏差,片面认为只有工业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污才会被严惩,生活污水违规排放无需担责。对此,生态环境部门需开展精准化普法宣传,针对工矿企业经营者、环保负责人,重点解读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渗井渗坑排污、暗管偷排等行为的违法属性、处罚标准及行刑衔接后果。通过以案释法、案例警示等方式,破除企业“生活污水无害、隐蔽排污无事”的错误认知,引导企业主动规范排污行为,营造自觉守法、主动治污的良好营商环境。

3、宝鸡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查封扣押,移送犯罪类)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对宝鸡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反应釜、离心机产生的生产废液以及洗罐、洗地面废水,擅自拉运倾倒至周边村庄荒沟内。经鉴定,该公司所倾倒废液和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3-009-04),倾倒量约88吨。

【查处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生产设施、库房、配电箱、运输工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于2026年5月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深化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同步调查、快速取证,形成打击合力;同时运用监测鉴定手段精准锁定危废属性与污染关联,确保证据确凿。案件办理中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涉案公司整治与赔偿,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推动区域环境修复与警示教育,切实筑牢环境安全底线。

4、陕西某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有奖举报类)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1日,高新区生态环境中心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陕西某材料有限公司排放黄色烟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该企业酸雾净化塔未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12.81万元,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同时,高新区生态环境中心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对投诉人奖励500元。

【案件启示】

群众有奖举报是精准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锐利探头”,更是激发社会监督活力的“催化剂”。警示所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不再仅仅是监管部门与违法者之间的“猫鼠游戏”,每一位群众都可能成为监督员,且举报有奖、反馈闭环。企业必须彻底摒弃“无人发现即可排污”的侥幸心理,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旦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厉查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宝鸡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非现场监管类)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金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用电监控异常情况审查时,发现宝鸡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用电监控异常情况,经12月10日现场检查和12月12日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进行封边作业时有半小时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启。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2.5万元

【案件启示】

通过“宝鸡市用电监控平台”大数据发现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模式作为取证固证手段的重要一环,高效统筹执法资源,真正提升环保执法效能,充分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6、陇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超总量排放类)

【案情简介】

20263月,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重点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陇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3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调取该公司2025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现该公司2025年颗粒物年排放总量为10.17吨,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为12.99吨,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为88.84吨。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年排放量限值仅为颗粒物8.4吨/年,二氧化硫8.54吨/年,氮氧化物35.8吨/年,存在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排放量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迅速整改到位,主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并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有效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42万元。

【案件启示】

企业在案发后不仅立即整改、消除污染,并且主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缴纳赔偿金,体现了环境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实现了从“被动处罚”向“主动担责”的转变。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综合考虑企业积极整改、主动赔偿等因素,依法予以轻处罚,既坚守法律底线,又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彰显了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温度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本案警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同时也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执法有力度、处罚有温度”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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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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