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渭滨环责改〔2026〕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3-23 16:2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存根)      C渭滨环责改20262


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F7KG78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固川村通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芳

我局于20251023,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1110日至202312月期间,在未依法报备或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4.5万吨含絮凝剂的泥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至固川村一组,用于回填水毁深坑。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2页(20251023日由执法人员吕军、龚梅、王鑫制作,现场负责人:李洋,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4页(20251023日由执法人员龚梅、王鑫制作,被询问人:李洋,证明该违法问题具体情况及原因);

3.调查询问笔录13页(20251118日由执法人员龚梅、王鑫制作,被询问人:李洋,证明本案中泥饼处置费用);

4.调查询问笔录13页(20251118日由执法人员龚梅、王鑫制作,被询问人:任敦学,证明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向固川村一组非法倾倒泥饼的时间、拉运废泥饼的运输车次及最后一次非法填埋时间等情况);

5.现场勘查图(20251023日由执法人员王鑫、龚梅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周边环境);

6.现场照片(20251023日由执法人员王鑫、龚梅拍摄,证明该企业将含絮凝剂的泥饼回填指定区域);

7.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1023日由李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刘芳、被授权人李洋、李建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1023日由刘芳、李洋、李建峰提供,证明企业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问题相关事宜);

9.情况说明(证明该企业非法倾倒泥饼日期、泥饼拉运处置数量;该企业具备独立接受调查及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等相关情况);

10.证明(任敦学系固川村一组村民,2017 年至 2023 年期间担任固川村一组组长,具备代表该组参与泥饼倾倒协议相关协调工作的身份资格,进一步佐证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等相关情况);

11.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泥饼倾倒协议(20251023日由李洋提供,证明该企业协议履行内容);

12.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泥饼处置协议(20251118日由李洋提供,证明该企业泥饼处置费用);

13.宝鸡广恒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资质(20251118日由李洋提供,证明该企业具备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质);

14.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宝鸡市标准化砂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20251023日由李洋提供,证明该企业履行了环保手续);

15.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宝鸡市标准化砂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宝环渭函〔2019228号复印件(20251023日由李洋提供,证明环评批复第二项五条中批复了该企业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16.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20251023日由李洋提供,证明该企业履行了环保手续);

17.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51023日由李洋提供,证明该企业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要求);

18.渭滨区纪委监委业务范围外信件转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19.环境委托监测报告(证明该企业泥饼填埋地内土壤及生产场地内洗砂循环水池和洗砂底泥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

20.环境监测报告原始记录(证明监测数据采集、分析、校核全过程真实有效,数据可追溯);

2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具备合法有效资质,鉴定程序合法);

22.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委托书(证明委托具备有司法鉴定评估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23.生态环境调查评估报告(证明泥饼倾倒地土壤环境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基线);

2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渭滨分局约谈记录(证明陕西中检西北生态技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渭滨区分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案生态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真实有效,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2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晁浩然                       话:  3233702                

址:      公园南路1             邮政编码:  721000                  

宝鸡市生态环境

   202617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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