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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5〕6号
宝鸡市嘉利来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713513****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南坡村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5年8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现场采集照片资料,证明现场违法行为;宝鸡市嘉利来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8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3页),证明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业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对活性炭吸附箱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上报更新排污许可证。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