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金台环责改〔2025〕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0 10:5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C金台环责改〔2025〕7

宝鸡华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KG****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龙源大道3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建设打磨工序废气排气筒采样口;打磨工序无环评评价,未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2025年8月2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杨占军、徐勇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现场采集照片资料,证明现场违法行为;宝鸡华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8月3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杨占军、徐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3页),证明违法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检修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密闭污染治理设施排气管道,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规范设置废气排气筒监测采样口;上报修改打磨工序环评并及时验收;立即办理排污许可证。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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