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金台环罚〔2025〕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10 10:56

宝鸡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C金台环罚2025〕7

宝鸡华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新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KG****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龙源大道3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建设打磨工序废气排气筒采样口;打磨工序无环评评价,未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有2025年8月2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杨占军、徐勇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现场采集照片资料,证明现场违法行为;宝鸡华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8月3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杨占军、徐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3页),证明违法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9 1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5〕7)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九条第九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九)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第十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幅度2-4万元”的规定,你(单位)为首次违法,发现问题后能积极整改,属从轻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法行为罚款2.1万元;

2、对未建设采样口、打磨工序无环评评价、未验收等无实质污染违法行为免予罚款;

3、对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已于5日内完成整改)违法行为免予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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