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金台区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5〕8号
宝鸡兴尔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星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FR****
地址: 金台区蟠龙镇坡头村四组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物料棚北侧建成的一条垃圾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噪音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未建立治污设施运维台账;采样平台建设不规范;未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部分建筑垃圾覆盖不到位;治污设施运行不规范,布袋除尘器不能正常启动;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2025年8月2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杨占军、徐勇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现场采集照片资料,证明现场违法行为;宝鸡兴尔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8月26日宝鸡兴尔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提供破碎生产线《承揽制作合同》1份、设备采购电子发票2份,证明新建破碎生产线总投资为31.87万元;8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杨占军、徐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9 月 1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十一)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现场检查指出后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十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局指出问题后能及时联系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噪声监测完成整改。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3%-3.5%”的规定,你(单位)为首次违法,发现问题后能积极整改,但环保意识淡薄,属不从轻、不从重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新建垃圾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法行为罚款1.01984万元(总投资31.87万元×3.2%);
2、对未建立治污设施运维台账、采样平台建设不规范、未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部分建筑垃圾覆盖不到位、布袋除尘器不能正常启动、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免予罚款;
3、对未开展噪声自行监测(已完成整改)违法行为免予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