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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5〕8号
宝鸡兴尔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星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FR****
地址: 金台区蟠龙镇坡头村四组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物料棚北侧建成的一条垃圾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噪音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未建立治污设施运维台账;采样平台建设不规范;未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部分建筑垃圾覆盖不到位;治污设施运行不规范,布袋除尘器不能正常启动;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2025年8月2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杨占军、徐勇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现场采集照片资料,证明现场违法行为;宝鸡兴尔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8月26日宝鸡兴尔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提供破碎生产线《承揽制作合同》1份、设备采购电子发票2份,证明新建破碎生产线总投资;8月2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青松、杨占军、徐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成前不得生产作业;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噪音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规范建立治污设施运维台账;规范设置采样平台;严格落实物料堆场扬尘治理措施;对布袋除尘器进行检修维护;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