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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6〕3号
宝鸡市女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穆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DJ****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5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的陕C61265,陕C68036,陕C73338共三辆机动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检测方法不一致,未严格按照车辆驱动形式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你(单位)2025年4月16日14:03-14:10时在对陕C2L319车辆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气有冒黑烟现象,调阅所出具的该车辆检测报告显示,未勾选外检时冒黑烟选项,并出具车辆检测合格报告,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陕C2L319车辆检测报告1份,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你(单位)提供的陕C61265,陕C68036,陕C73338三辆车2024年和2025年车辆检测报告共6份,证明该三辆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检测方法不一致,未严格按照车辆驱动形式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你(单位)提供的C2L319辆车检测费用单,证明违法所得数额;2025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 1 月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配合调查的处罚10-20万元”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尚属首次,能主动召回涉及车辆重新检测,属从轻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伍元;
2.罚款壹拾万元。
合计:壹拾万零贰佰肆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