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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6〕3号
宝鸡市女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穆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DJ****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5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的陕C61265,陕C68036,陕C73338共三辆机动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检测方法不一致,未严格按照车辆驱动形式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你(单位)2025年4月16日14:03-14:10时在对陕C2L319车辆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气有冒黑烟现象,调阅所出具的该车辆检测报告显示,未勾选外检时冒黑烟选项,并出具车辆检测合格报告,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你(单位)提供的陕C2L319车辆检测报告1份,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你(单位)提供的陕C61265,陕C68036,陕C73338三辆车2024年和2025年车辆检测报告共6份,证明该三辆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检测方法不一致,未严格按照车辆驱动形式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你(单位)提供的C2L319辆车检测费用单,证明违法所得数额;2025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做《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陕C61265、陕C68036、陕C73338三辆2024年和2025年检测方法不一致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车辆,召回严格按车辆的驱动形式重新检测;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陕C2L319车辆重新检测,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