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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6〕5号
宝鸡桓泰信达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4MA7C8X****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工业园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侧物料堆场露天堆放砂石物料(约10米×10米×2米),未采取有效遮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6年1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026年1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资料,证明原料堆场未采取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证明生产线未安装治污设施;2026年1月13日宝鸡桓泰信达工贸有限公司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2026年1月1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位置;2026年1月1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 2 月 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二、专项处罚裁量(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2-4万元”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版)》一、一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为首犯,项目未建成且已部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配合调查积极、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属从轻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