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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金台环责改〔2026〕6号
宝鸡翰瑞昊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仕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03MA6XHH****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工业园通华路2号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门及窗户关闭,酸雾收集半封闭集气罩已拆除,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未按照环评要求的酸洗废气经半封闭集气罩及两级酸雾净化塔处理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6年3月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026年3月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资料,证明酸雾收集半封闭集气罩已拆除情况;宝鸡翰瑞昊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2026年3月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位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证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要求;《化学品购买台账及购买记录》1份,用于核算废气年预计产生量;2026年3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生产,对拆除的酸雾收集管道进行重新连接与修复,确保酸洗槽产生的废气能够全量引入酸雾净化塔进行处理,严禁废气直排或旁路排放。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对酸洗槽的集气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落实半封闭(或密闭)收集措施,确保废气收集效率达到规定标准,杜绝无组织排放。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