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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金台环罚〔2026〕7号
宝鸡市金台区唐越机械设备经营部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天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303MADLQ7****
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石桥村六组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进行火车头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6年2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026年2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资料,证明露天刷漆及油漆使用量情况;宝鸡市金台区唐越机械设备经营部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2026年2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位置;2026年3月1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报告》1份、《生态损害赔偿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损害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 5 月 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金台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属于“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年排放量小于5吨,罚款6-7万元”。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露天刷漆,共使用油漆375千克,依据排污系数法计算,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 45千克,约为 0.045吨,远小于对应档位5吨的排放量,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你(单位)被指出问题后能立即停止违法作业,并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评估不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你(单位)主动开展评估、确认损害后果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一、一般规定中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定,你(单位)属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幅度 30% ;以基础裁量金额6万元为基准,下浮30%执行。综上,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