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金台环责改〔2026〕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6-10 14:5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C金台环责改〔2026〕7

宝鸡市金台区唐越机械设备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天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DLQ7****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石桥村六组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进行火车头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6年2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026年2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资料,证明露天刷漆及油漆使用量情况;宝鸡市金台区唐越机械设备经营部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2026年2月2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现场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位置;2026年3月1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违法主观性、违法情节轻重;《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报告》1份、《生态损害赔偿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损害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露天刷漆作业,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后续作业符合环保要求;加强员工环保培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6319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