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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环高新罚字[2020]19号
宝鸡市鲲鹏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3536389XU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科技新城产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
2020年7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郭文鹏、金雯(执法证号:612510、612509)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拒绝接受环保部门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4日现场拍照照片2张;2020年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高新罚告字[2019]2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类违法行为(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违法行为(一)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情形分类拒绝监督检查或接受检查弄虚作假的,情节和后果中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中心
账 号:61001628908050000884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滨区人民政府或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