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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2025〕5号
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653F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兴隆场村
法定代表人:党亚萍
2025年6月20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执法证号:27021015265)对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5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现场负责人:党亚萍,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党亚萍,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3.排污许可证(2025年6月26日由党亚萍提供,证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数据公开频次);
4.排污许可公开平台端公示情况(2025年6月26日由党亚萍提供,证明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公开频次);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26日由党亚萍提供,证明企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5〕8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14种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2024年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属“未完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处罚幅度为2-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