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凤县环罚〔2025〕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07 16: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C凤县环罚〔20257

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592N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留凤关镇

法定代表人:兰维鑫

202551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执法证号:27021015265)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留凤关镇留凤关村半沟弃坑内堆存有大量废石。经调查,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将采矿废石倾倒至留凤关村半沟弃坑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5页(2025516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叶经锻,证明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4页(2025516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陕西西北有色铅锌集团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沈含波,证明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3页(2025516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凤县留凤关镇留凤关村党支部书记伍志航,证明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516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拍摄(提取),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事实);

5.《陕西西北有色铅锌集团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东塘子铅锌矿井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6页(2025527由樊君平提供,证明陕西西北有色铅锌集团有限公司凤县分公司委托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井下开采工作,废石产生及处置单位为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环境保护管理协议》14页(2025527由樊君平提供,证明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担的环保责任);

7.废石转运记录单14页(2025527由樊君平提供,证明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废石转运具体量);

8.《陕西震奥鼎盛矿业有限公司年采选39万吨铅锌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3页(2025527由樊君平提供,证明生产过程中采矿废石处理方式);

9.采矿废石处置费用明细(2025527由樊君平提供,证明陕西华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矿废石具体处置费用);

10.《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527由樊君平提供,证明企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11.《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516由樊君平提供,证明该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以及调取证据材料来源);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7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大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55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倾倒采矿废石8090吨,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五类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种违法行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的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100吨以上,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费用明细,处置费用为9.505万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处置费用三倍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即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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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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