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凤县环罚〔2025〕9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22 16:2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

C凤县环罚〔20259

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653F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兴隆场村

法定代表人:党亚萍

2025620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赵宁(执法证号:27021015265)对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单位未能提供监测报告。202574日核查单位提供的2024年以来监测报告,发现单位自2024年以来自行监测工作仅完成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的70%,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2025620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现场负责人:党亚萍,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4页(2025626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党亚萍,证明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4页(202574日由执法人员张小敏、赵宁制作,被询问人:党亚萍,证明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排污许可证(部分)(202574日由党亚萍提供,证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频次);

5.监测报告目录及监测报告(202574日由党亚萍提供,证明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626日由党亚萍提供,证明企业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局于20259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511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第13种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对凤县环境卫生管理站2024年以来自行监测工作仅完成排污许可证规定频次的70%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为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5922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