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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扶风环罚﹝2021﹞18号
宝鸡世博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9LCJ6T
地址:扶风县绛帐镇工业园区 法人: 李大熙
2021年11月4日,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中,监测宝鸡世博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5mg/m³(限值30mg/m³),超标0.5倍;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8日宝鸡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宝环监字〔2021〕503号),2021年11月2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及市级监测反馈问题进行查处的通知》(宝环函〔2021〕607号)、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雍宗让(执法证:C0045150716C)、张宇(执法证:C0045150686C)、吴全义(执法证:C0045150690C)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1年12月 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听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诉,未提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超标排污类;违法行为:(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形分类: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按处罚幅度标准的上限处罚:A.未配套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B.两年之内有2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罚幅度: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00.00(大写:壹拾万完整)的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宇、吴全义 电话:0917-5227775
邮政编码:722200 地址: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