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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陕C扶风环责改字〔2022〕2号
宝鸡绿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MA6XGE4N7F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诚
2022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雍宗让、张宇、吴全义(执法证号C0045150716C、C0045150685C、C0045150690C)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管路与监测设备连接处有滴漏现象。
2、企业在2022年1月3日至2月18日放假停产期间,因污水处理厂氧化沟隔墙年久失修倒塌,进行清淤维修时未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氧化沟维修后从扶风县百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拉运1000吨活性污泥进行菌种培养。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企业污水处理厂氧化沟维修后在菌种培养过程中拉运的生活污泥含磷量较高,未及时投放除磷药剂,涉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3日检查时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页、现场取证照片4张、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宝鸡绿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现责令你企业30日内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扶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全义 联系电话:0917-5227775
联系地址:扶风县西大街30号 邮政编码:7222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