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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扶风秦伟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2201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天度镇闫马村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央第四生态环保督察暗访组反馈问题现场核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7日中央第四生态环保督察暗访组检查时,你单位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旧布袋随坡倾倒在厂区围墙外,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在石灰窑门口堆存石灰窑燃烧过程产生的炼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18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违法行为的动机及原因);
3、《现场勘察图》(2025年6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6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文娟(27020015213)根据中央第四督察组无人机视频截图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固废垃圾的处置费用(2025年6月19日由你单位刘**(61010319******2058)提供,证明你单位处置工业固废废旧布袋的处置费用);
6、营业执照(2025年6月19日由你单位刘**(61010319******2058)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宝鸡市生态环境问题转办函》(宝督转函〔2025〕59号)(2025年6月18日由李文娟(27020015213)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8、《授权委托书》附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19日由你单位刘**(61010319******2058)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6月18日由张宇、李文娟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2025年7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书;2025年8月6日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涉及量:“100吨以下”,处罚幅度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你单位处置废旧布袋累计处置费用2.3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