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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扶风环责改〔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LWXH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治渭办(扶风县绛帐镇罗家村渭河桥口)。
2025年7月2日,我局对2025年6月20日-21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你单位检查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组反馈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成品库房堆放的沙子、石子外露,露天堆放约1000 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拍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5年7月2日由肖**(61032419******005X)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7月2日由张宇、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责令你单位尽快露天堆放的沙石进入封闭式仓库或大棚存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