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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扶风环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4******LWXH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治渭办(扶风县绛帐镇罗家村渭河桥口)。
2025年7月2日,我局对2025年6月20日—21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你单位检查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组反馈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成品库房堆放的沙子、石子外露,露天堆放约1000吨。经核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张宇(27020015220)、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5年7月2日由执法人员邰怡(27020015251)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7月2日由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检查宝鸡水投公司10户沙厂环境问题》转办函。
6、该企业2024年10月、11月、12月的电费票据(2025年7月2日由肖**(61032419******005X)提供,证明该企业2024年10月、11月开展了生产作业);
7、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分公司与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7月1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委托合同》(WLJD-2025-Q第16号);
8、营业执照(2025年7月2日由肖**(61032419******005X)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5年7月2日由张宇、邰怡提供,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扶风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2025年8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从调取的你单位2024年10月、11月、12月电费票据,证明你单位于10月开展了生产,结合调查笔录描述,你单位于2024年10月购置一批原料开展了短期生产,明确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应自2024年10月堆放至2025年6月21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检查时,你单位违法行为应持续3个月以上。
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对建设单位处罚幅度为14-17万元。
你单位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经案件审议会研究决定,因裁量表中你单位涉及违法事实属于第三档,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故对你单位行政处罚执行裁量表中最低档位,对建设单位处罚幅度为2-5万元。同时,因你单位为初犯,整改态度积极,在问题发现后第一时间着手整改,将露天堆放的沙石转移至大棚内存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扶风分局
2025年8月15日